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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 |
| 国税函〔2003〕115号 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 |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 |
| 相关内容 第四十四条 企业转让或者变价处理固定资产的收入,减除未折旧的净额或者残值及处理费用后的差额,列为当年度的损益。 | |
|                       大国税发〔2003〕42号二○○三年三月三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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