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收基本法规 |   税法分类目录 |  税收优惠规定 |  新政策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相关文件

国税函【2003】1307号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北京、上海、湖北、河北、四川、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收取2003年度公司管理费的请示》(核建发〔2003〕7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9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
附件: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所属单位 数额(万元) 单位地址
1 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公司 60 湖北省宜昌县
2 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 120 河北省三河市
3 中国核工业第二四建设公司 60 四川省绵阳市
4 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公司 80 江苏省仪征市
5 深圳华泰企业公司 80 广东省深圳市
6 中国核工业第五安装工程公司 80 上海市
7 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公司 140 北京市
8 中核房地产开发公司 80 北京市
9 北京中核投资有限公司 250 北京市
合   计 950 

国税发<2000>84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税发[2001]89号 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发[1996]201号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5]272号 关于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

相关内容

上述资料仅供学习、研究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