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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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3]233号 200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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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重庆、吉林、山东、江苏、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云南、陕西、四川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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