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暂缓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240号 2003-3-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一时期以来,为了贯彻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强税源监控,各地税务机关积极要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一些城市还程度不同地作了试点。鉴于《税控收款机规范(送审稿)》(即标准)已起草完成并进入审批阶段,《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管理办法(送审稿)》业已上报国务院审查,不久均将颁布实施,总局也正在组织开发全国统一的税控收款机管理软件,经研究决定,各地暂缓税控收款机试点和推广应用,以避免标准不一扰乱此项工作秩序,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徒增纳税人负担,影响政府形象。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为了保证税控收款机(包括税控装置、税控开票机)推行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部署顺利实施,在税控收款机国家标准公布前,不得再进行新的税控收款机试点;已经实施税控收款机试点的地区,不得再扩大试点范围。
  二、已经试点的地区要妥善解决推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特别是对实施统一网络管理的企业,要认真研究税控收款机与企业原有机器管理软件的衔接问题。
  三、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机器和发票成本,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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