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335号 2003-3-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的计税处理以及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向北京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向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邮政局收取的“收支差额”用于拨付后节余的部分,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包括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及各省邮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2003年度由国家邮政局继续在北京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单位:万元)

序号  单  位    收取收支差额  拨付收支差额
 1  北京市邮政局      32,736        0
 2  天津市邮政局      7,424        0
 3  河北省邮政局        490        0
 4  山西省邮政局        287        0
 5  内蒙古区邮政局        0    -6,638
 6  辽宁省邮政局      1,682        0
 7  吉林省邮政局        157        0
 8  黑龙江省邮政局        0        0
 9  上海市邮政局      17,755        0
 10 江苏省邮政局      9,051        0
 11 浙江省邮政局      5,138        0
 12 安徽省邮政局        732        0
 13 福建省邮政局      3,805        0
 14 江西省邮政局        283        0
 15 山东省邮政局      4,504        0
 16 河南省邮政局        541        0
 17 湖北省邮政局        549        0
 18 湖南省邮政局        626        0
 19 广东省邮政局      18,417        0
 20 广西区邮政局        46        0
 21 海南省邮政局         0        0
 22 重庆市邮政局         0    -2,167
 23 四川省邮政局         0     10,114
 24 贵州省邮政局         0    -8,323
 25 云南省邮政局         0    -6,466
 26 西藏区邮政局         0     11,368
 27 陕西省邮政局         0        0
 28 甘肃省邮政局         0     9,662
 29 青海省邮政局         0    -8,391
 30 宁夏区邮政局         0    -2,379
 31 新疆区邮政局         0    -13,844
 32 中国集邮总公司     40,000        0
 33 合计         144,223    -79,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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