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3年4月24日国税函[2003]43l号

北京、上海、重庆、河南、广东、湖北、江苏、湖南、新疆、陕西、四川、山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支持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的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度由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在四川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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