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03年5月9日 国税函[2003]482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发[2002]2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84号)有关规定,同意一汽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2001年及以后年度增加的、长期处于使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磨损严重的生产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加速折旧固定资产明细标准及相关审核事宜委托你局负责办理,并抄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关于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问题。为便于各地国税机关对一汽集团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所得税监管工作,一汽集团公司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将财政部、劳动部批准的工效挂钩工资标准分解方案报当地国税局备案。当地国税局在工资标准内按实际发放数予以税前扣除,如实际发放数超过国家批准的工资标准,由一汽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国税局对其进行纳税调整,并补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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