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
|
国税函[2003]68号 2003-1-23 |
|
北京、上海、天津、陕西、山西、安徽、贵州、湖北、河南、河北、甘肃、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
|
相关内容 |
|
. |
|
上述资料仅供学习、研究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