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国税函[2003]7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3年度年购买的1707辆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其中南京依维柯NJ5046XSY2型1158辆,江铃全顺JX5036XSYDL-H型549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车型及用车单位见附件。请按附件所列名单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免税指标的使用期限为2003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随车配发的《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使用许可证》。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03年度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项目县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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