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3]74号 2003-1-23 

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四川、湖北、黑龙江、山东、陕西、浙江、江苏、福建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分摊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部管理费的请示》[国信(财务)字[2002]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分支机构提取36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分支机构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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