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2002年度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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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3]76号 2003-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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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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