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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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3]84号 2003-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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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陕西、河南、湖北、四川、江苏、山西、辽宁、广东、山东、贵州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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