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万宝工程公司国际承包工程项目实行代理出口证明管理问题的批复
2003.07.31.国税函〔2003〕92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万宝工程公司国际承包工程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150号)收悉。关于中国万宝工程公司对外签订民用国际承包工程项目,由其控股公司(子公司)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执行,其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退税要求实行“代理出口证明”管理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开展,既能带动我国劳务出口,又可以带动我国机电产品等货物出口,同时考虑中国万宝工程公司在国际上的资质及知名度问题,为支持我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发展,总局同意对以中国万宝工程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由其控股公司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执行的民用国际承包工程项目所出口的货物,实行“代理出口证明”管理。在出具的“代理出口证明”中,应注明贸易性质“代理承包工程项目出口”。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退税部门应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规定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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