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931号二○○三年八月五日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山东、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陕西、四川、云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资证财字〔2003〕02号)。经研究,现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深圳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将特区内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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