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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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组建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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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3]978号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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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立、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西、贵州、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辽宁、吉林、上海、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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