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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东电报局环球市场有限公司向渣打银行深圳分行出租网络线路及设备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
外企所得税法

国税函[2004]1006号 2004-8-27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东电报局环球市场有限公司向渣打银行深圳分行出租网络线路及设备涉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4〕18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大东电报局环球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爱尔兰”)从渣打银行深圳分行收取的网络线路及设备租赁费、设备安装及维修费和网络实施及管理支持费(以下统称“网络费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一、大东爱尔兰为渣打银行深圳分行提供中国境内、外的网络线路及设备出租而收取的全部网络费用,属于税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项第3目规定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租金所得,应由渣打银行深圳分行按照税法第十九条及其相关规定和适用的税收协定扣缴所得税。
二、由渣打银行深圳分行负担的网络费用全部或部分采取在渣打银行全球或部分分行间分摊的方法确定的,其分摊的份额应与其享受的利益或服务份额相一致;超出该分摊份额的部分不得在计算渣打银行深圳分行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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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税法第三条所说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  
(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
3. 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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