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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
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4]1088号2004-09-27

北京、重庆、四川、湖南、云南、广西、贵州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试点的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其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在四川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所 在 地 

1 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市 

2 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成都市 

(1)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 

(2)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成都市 

(3)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昆明市 

(4)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 

(5)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青岛市 

(6)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长沙市 

(7)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柳州市 

(8)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贵阳市 

(9)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深圳市 

(10)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剪切配送服务中心 重庆市 

(11)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曲靖剪切配送服务中心 云南省曲靖市 

3 攀钢集团国贸攀枝花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 

4 攀钢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市 

5 攀钢集团冶金建设公司 攀枝花市 

6 攀钢集团矿业公司 攀枝花市 

7 攀钢集团煤化工公司 攀枝花市 

8 攀钢集团修建公司 攀枝花市 

9 攀枝花攀钢房地产开发公司 攀枝花市 

10 攀枝花建昊房地产开发公司 攀枝花市 

11 攀枝花钢铁 (集团)公司成都销售分公司 成都市 

12 攀枝花钢铁 (集团)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 重庆市 

13 攀枝花钢铁 (集团)公司昆明销售分公司 昆明市 

14 攀枝花钢铁 (集团)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 北京市 

15 攀枝花钢铁 (集团)公司青岛销售分公司 青岛市 

16 攀枝花钢铁 (集团)公司长沙销售分公司 长沙市 

17 攀枝花钢铁 (集团)公司贵阳销售分公司 贵阳市 

18 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剪切配送服务中心 重庆市 

19 曲靖攀钢板材配送中心 云南省曲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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