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管系统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管系统所属企业、单位(名单见附件),在2004年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空管系统合并后亏损,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民航空管系统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北京
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部 北京
2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 北京
3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航行情报服务中心 北京
4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设备修造厂 北京
二、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
1 、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局本部 北京
2 、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北京
( 1 )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部 北京
( 2 )呼和浩特空管中心 呼和浩特
( 3 )太原空管中心 太原
( 4 )天津空管站 天津
( 5 )石家庄空管站 石家庄
( 6 )海拉尔空管站 海拉尔
三、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
1 、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局本部 沈阳
2 、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沈阳
( 1 )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部 沈阳
( 2 )哈尔滨空管中心 哈尔滨
( 3 )大连空管中心 大连
( 4 )长春空管站 长春
四、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
1 、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局本部 西安
2 、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西安
( 1 )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部 西安
( 2 )兰州空管中心 兰州
( 3 )银川空管站 银川
( 4 )西宁空管站 西宁
五、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
1 、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局本部 成都
2 、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成都
( 1 )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部 成都
( 2 )昆明空管中心 昆明
( 3 )贵阳空管中心 贵阳
( 4 )重庆空管站 重庆
六、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
1 、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局本部 广州
2 、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广州
( 1 )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部 广州
( 2 )郑州空管中心 郑州
( 3 )武汉空管中心 武汉
( 4 )长沙空管中心 长沙
( 5 )南宁空管中心 南宁
( 6 )珠海进近管制中心 珠海
( 7 )桂林空管站 桂林
( 8 )汕头空管站 汕头
( 9 )湛江空管站 湛江
( 10 )海口空管站 海口
( 11 )三亚航务管理站 三亚
( 12 )深圳航管站 深圳
( 13 )襄樊航管站 襄樊
( 14 )宜昌航管站 宜昌
七、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
1 、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局本部 上海
2 、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上海
( 1 )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部 上海
( 2 )济南空管中心 济南
( 3 )合肥空管中心 合肥
( 4 )南昌空管中心 南昌
( 5 )南京空管中心 南京
( 6 )杭州空管中心 杭州
( 7 )厦门航务管理站 厦门
( 8 )宁波空管站 宁波
( 9 )温州空管站 温州
( 10 )福州空管站 福州
( 11 )青岛空管站 青岛
( 12 )徐州导航站 徐州
八、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
1 、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本部 乌鲁木齐
2 、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乌鲁木齐
( 1 )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部 乌鲁木齐
( 2 )阿克苏空管中心 阿克苏
( 3 )和田空管站 和田
( 4 )塔城空管站 塔城
( 5 )且末空管站 且末
( 6 )喀什空管站 喀什
( 7 )阿勒泰空管站 阿勒泰
( 8 )库车空管站 库车
九、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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