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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
设备退税

关于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365号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制后采购国产设备已退税款补征问题的请示》(琼国税发〔2004〕29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因故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该企业已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因此,对该公司已办理完毕退税的国产设备,应当按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补征已退税款并追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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