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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牧资产管理中心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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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211 国税函【2004】202号

北京、天津、江苏、河南、四川、甘肃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牧资产管理中心《关于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中牧资(财)〔2003〕6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中心2003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3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中心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牧资产管理中心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单位:万元
序号    单位         金额         所在地
1 中牧南京实业公司         45    南京中华门外小行街51号
2 成都中亚生化制药厂        5    成都外东沙河堡36号
3 兰州中亚药械厂          5    兰州盐场路2号
4 中亚动物保健品总公司成都服务部  15  成都市外净居寺70号
5 郑州中亚动物保健品服务部     10  郑州商城路218号
6 天津华津牧工商总公司       50   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36号
7   合计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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