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
相关文件 |
国税函[2004]253号二○○四年二月十七日 |
|
北京、上海、江苏、江西、四川、黑龙江、甘肃、陕西、湖南、广东、河北、辽宁、浙江、河南、福建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蓝总〔2003〕18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558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地 扣除标准(万元) |
.
. |
相关内容 | |
|
上述资料仅供学习、研究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