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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芬兰工业发展合作基金会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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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2-19  国税函[2004]280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芬兰工业发展合作基金会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2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芬兰工业发展合作基金会于2001年12月与南通伊沃福斯瑞法电容器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合同编号:0136002),贷款210万美元。关于芬兰工业发展合作基金会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及其议定书的规定,同意对芬兰工业发展合作基金会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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