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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相关文件

国税函[2004]335号 20040308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请示》(琼国税发〔2003〕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税字[1999]264号 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56号 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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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208号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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