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2003年度 总机构管理费 扣除标准 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 2004 |
效力:有效 |
国家税务总局 |
替代文件: |
国税函〔2004〕401号 20040325 |
相关文件 |
吉林、湖南、山东、江苏、辽宁、天津、广西、黑龙江、上海、湖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吉林、四川、江西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
.
. |
相关内容 | |
|
本网站声明:上述资料未经核对,仅供研究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