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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经营保证金 增值税  国税函 2004

效力: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416号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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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经营保证金税收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4〕39号)收悉。经研究,对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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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
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
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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