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城市维护建设税 解释 国税函 2004 全国 |
效力:有效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
|
国税函[2004]420号 20040331 |
相关文件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
.
. |
相关内容 | |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 |
本网站声明:上述资料未经核对,仅供学习、研究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