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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两个密集型企业 税收优惠 涉外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 2004

效力: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常州威康特塑料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替代文件:

国税函〔2004〕436号 20040405 

相关文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常州威康特塑料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7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常州威康特塑料有限公司是于1993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经营期限25年。2002年,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该公司为“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型企业”,2004年3月,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来函确认,其主导产品“高性能塑料包装容器”为高新技术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意常州威康特塑料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从2003年度起,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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