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2003年度 总机构管理费 扣除标准 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 2004 |
效力:有效 |
国家税务总局 |
替代文件: |
国税函〔2004〕443号 20040407 |
相关文件 |
北京、天津、河南、山东、陕西、江西、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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