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2003年度 技术开发费 扣除标准 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 2004 |
效力:有效 |
国家税务总局 |
替代文件: |
国税函〔2004〕451号 20040407 |
相关文件 |
北京、河北、贵州、湖南、四川、江苏、安徽、湖北、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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