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2003年度 总机构管理费 国税函 2004 |
效力:有效 |
国家税务总局 |
替代文件:无 |
国税函[2004]503号 2004-4-15 |
相关文件 |
北京、海南、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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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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