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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2003年度 总机构管理费 国税函 2004

效力: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替代文件:无

国税函[2004]503号 200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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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南、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关于报送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及下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有关资料的报告》( 路桥财字〔2003〕39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739万元。该公司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 位 名 称 金 额(万元) 所在地
1 北京华纬交通工程公司 27 北京昌平
2 北京华宏路桥咨询监理公司 32 北京朝阳
3 北京泰克公路科学研究所 135 北京海淀
4 中国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总公司海南公司 21 海南海口
5 北京中交交通工程检测技术中心 21 北京昌平
6 北京华景交通新技术开发公司 109 北京石景山
7 北京路程科技开发公司 27 北京昌平
8 北京华路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82 北京海淀
9 北京中咨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82 北京丰台
10 北京中海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42 北京石景山
11 北京中咨华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103 北京海淀
12 北京中咨正达交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29 北京丰台
13 江苏中咨兆信交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29 江苏南京
合 计 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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