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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外商企业所得税 捐赠支出 国税函 2004

效力: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免收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有关费用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替代文件:无

国税函[2004]595号 2004-5-18

相关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来函称,中国移动集团公司代表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与其合作,开通面向社会为残疾人募集捐款短信服务,号码专用,专门为残疾人事业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对应收取的基金会不均衡下行短信通信费和按代收信息费9%计算的劳务费免予收取,作为对残疾人事业的捐赠。关于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上述免予收取的费用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上述免予收取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计入营业收入,同时作为企业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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