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基本法规|  税法分类目录|  税收优惠规定|  新政策分析

关键词:增值税 电力 国税函 2004

效力: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替代文件:无

国税函[2004]607号 2004-5-19

相关文件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

 

.

相关内容

返回首页

 

本网站声明:上述资料未经核对,仅供研究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