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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奎激光声像发展分公司出口产品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2004
出口退税

国税函[2004]703号 2004060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奎激光声像发展分公司退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66号)收悉,经研究,考虑到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奎激光声像发展分公司(以下简称江奎声像分公司)2000-2002年出口美国的DVD产品大多采用放账销售方式,收汇速度慢、周期长,以及税务机关已对该公司未按期收汇核销的出口产品视同内销产品征税的实际情况,现批复如下:
  一、对江奎声像分公司已在清算期内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2000-2002年间出口的DVD产品,对目前已收汇核销的,可在补齐相关手续、单证齐全的情况下,经严格审核,准予办理退税;
  二、对江奎声像分公司2000-2002年出口美国、目前尚未收汇核销的DVD产品,已征税款不予退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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