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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2004
税收征管

国税函[2004]761号二○○四年六月十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请示》(沪国税计〔2004〕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xx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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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
  未经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印制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不得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
  完税凭证的式样及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沪国税计[2005]29号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完税凭证的管理,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现对《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计[2004]26号)中的第四项内容作如下调整和补充:
  一、对纳税人遗失《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处理办法
  (一)纳税人遗失《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后,可向扣缴义务人提出申请,扣缴义务人可以提供原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在补开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号税款凭证遗失作废。
  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补开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应经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审核确认后加盖征税专用章。
  (二)当发生代扣代缴单位倒闭、破产等特殊情况时,纳税人可持合法身份证件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原遗失完税凭证种类、已缴税款金额和税款所属期限等信息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提供原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复印件。
  二、对纳税人遗失《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处理办法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遗失《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时,可持合法身份证件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可根据原储存的信息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计[2004]26号)中的第四项内容调整后,原《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计[2004]26号)中的第四项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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