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基本法规|  税法分类目录|  税收优惠规定|  新政策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电信业务所发生的坏账损失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相关文件

20040117 国税函【2004】0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由于电信行业的激烈竞争以及缺乏有效的欠费控制和追缴措施,从事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每年均有较大数额的用户欠费现象发生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关于上述无法收回的用户欠费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从事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已发生或新发生的用户欠费,凡拖欠时间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但应在申报表中对损失的列支情况进行说明。
  二、各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批准对电信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从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此前年度已计提的坏账准备金余额,首先用于抵补2003年度的坏账损失;抵补坏账损失后仍有余额的,计入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函[1997]388号 关于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问题的批复

 

.

相关内容

上述资料仅供学习、研究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