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基本法规|  税法分类目录|  税收优惠规定|  新政策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
企业所得税

关于中谷粮油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89号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北京、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谷粮油集团公司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谷粮油集团公司所属的12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中谷粮油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 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中谷粮油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经所在地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合并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中谷粮油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附件

中谷粮油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地

1
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北京市

2
中国粮食贸易公司
北京市

3
中国植物油公司
北京市

4
中国饲料集团公司
北京市

5
中谷集团国际经贸有限公司
北京市

6
中国新良储运公司
北京市

7
中谷房地产开发公司
北京市

8
华夏粮油票证中心
北京市

9
中商华天实业公司
北京市

10
中谷集团长春粮油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

11
中谷集团江苏粮油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

12
中谷集团浙江粮油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

13
中谷集团安徽粮油有限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

相关文件

 

相关内容

本网站声明:上述资料未经核对,仅供研究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