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
税法第七条第三款所说的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于:
(一)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1. 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
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 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国务院关于扩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
自1999年1月1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关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扩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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