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基本法规| 税种分类目录| 税收优惠规定| 行业分类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 *营业税* *不征* *垃圾处置费*
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28号2005-11-30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20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相关文件
财税[2001]97号 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与我合作 返回首页
声明:本网站所有文件均来源于官方各网站,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