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基本法规|  税种分类目录|  税收优惠规定|  行业分类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
*税收管理*
*完税证明*

关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229号 2005-2-2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试行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4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的纳税人开具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的格式和主要内容,原则上不作调整。你局设计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可以作为国税发[2005]8号《完税证明》附件一并送达纳税人。

  二、国税发[2005]8号《完税证明》中“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应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或计税期间。本年度征缴入库的往年查补税款或欠税,应分别填写“税款所属期”,或分别开具完税证明。

  三、为减轻盖章工作量,《完税证明》可以在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印刷时直接套印省、市级税务机关“征税专用章”。

  四、为消除外籍人员在中国纳税不是为其祖国做贡献的歧义,国税发[2005]8号《完税证明》中“感谢您为祖国繁荣昌盛做出的贡献!”同时附印英文:“Thank you for your contribution to China's floursh and prosperity!”。

相关文件

相关内容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与我合作   返回首页

声明:本网站所有文件均来源于各公开媒体,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