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纳税无忧网首页 >> 税收法律 >> 2005年文件

基本法规 | 税种目录 | 优惠规定 | 行业分类

纳税无忧网 www.dxtax.com       最近编辑时间:2008年02月09日        来源:不详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新增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2005年04月05日 国税函[2005]356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7*
*
出口退税*
*
外购产品*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下发后,收到部分地区要求增加试点企业的请示。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省(市)出口的外购产品,按照财税〔2004〕125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废止 国税发[2008]8号
二、列名试点的生产企业,需将自产出口货物与外购出口货物分别做账,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对外购产品要单独申报。
三、列名试点的生产企业从农业生产者直接收购的农副产品未经加工出口的,不予退税。
四、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列名的试点生产企业名单废止)

相关文件

国税函[2006]945号 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相关内容

.

 

.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与我合作
声明:本网站文件来源于各网站,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纳税无忧工作室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