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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5年05月26日 国税函〔2005〕510号

北京、河北、福建、云南、贵州、湖北、四川、黑龙江、浙江、内蒙古、新疆、江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 

一、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所属的44家全资控股成员企业,从2005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该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行次
企业名称
所在地

1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本部
北京市

2
北京华电水电有限公司
北京市

3
华电(北京)热电有限公司
北京市

4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石家庄水电厂
河北省

5
华电福建发电有限公司
福建省

6
福建省池潭水力发电厂
福建省

7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福建蒲田湄洲湾电厂运行分公司
福建省

8
福建省古田溪水力发电厂
福建省

9
福建省安砂水力发电厂
福建省

10
中国华电集团福建华安水力发电厂
福建省

11
中国华电集团福建南靖水力发电厂
福建省

12
福建永安火电厂
福建省

13
福建华电漳平电厂
福建省

14
福建省厦门电厂
厦门市

15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云南公司
云南省

16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云南昆明发电厂
云南省

17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云南以礼河发电厂
云南省

18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云南石龙坝发电厂
云南省

19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云南绿水河发电厂
云南省

20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云南巡检司发电厂
云南省

21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贵州公司
贵州省

22
清镇发电厂
贵州省

23
遵义发电总厂
贵州省

24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湖北分公司
湖北省

25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湖北青山热电厂
湖北省

26
湖北华电武昌热电厂
湖北省

27
黄石电厂
湖北省

28
华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
四川省

29
四川华电五通桥发电厂
四川省

30
四川华电磨房沟发电厂
四川省

31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内江发电总厂
四川省

32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四川宝珠寺水力发电厂
四川省

33
四川华电攀枝花发电公司
四川省

34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宜宾发电总厂
四川省

35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黑龙江省

36
中国华电集团富拉尔基发电总厂
黑龙江省

37
黑龙江华电佳木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

38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浙江代表处
浙江省

39
浙江华电乌溪江水力发电厂
浙江省

40
杭州闸口发电厂
浙江省

41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江苏分公司
江苏省

42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内蒙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43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新疆分公司
新疆自治区

4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工业局哈密电业局第二发电厂
新疆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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