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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5]706号 2005-7-7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黑龙江、辽宁、吉林、山东、江苏、浙江、湖北、湖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福建、广东、海南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起,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各证券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证券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总部设在深圳特区内的证券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的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五、上述证券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 

  1.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2.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3.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4.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5.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6.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7.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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