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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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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龙沙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738号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龙沙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10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广州龙沙有限公司是1995年11月在广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及销售医药原料药及烟酰胺的中间体、杀虫剂、防腐剂等。其主导产品烟酰胺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轻工、食品生物技术及产品”中“麦角固醇及其衍生物维生素D”(序号:05040118)。2004年,该公司被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广州龙沙有限公司从2004年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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