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贷款担保业务计提坏帐准备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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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5]850号二00五年九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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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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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 | |
第二十五条
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百分之三的坏帐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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