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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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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南亚自动车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95号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苏南亚自动车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241号)收悉,批复如下: 

江苏南亚自动车有限公司是跃进汽车集团公司和意大利菲亚特汽车股份公司在南京(属沿海经济开放区)共同投资组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30年,注册资本17028万美元(其中外方投资8514万美元,已全部到位),经营范围为研制、开发、生产小型客货车、旅行车、轿车等系列产品,属于从事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且回收投资期较长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规定,同意江苏南亚自动车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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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税法第七条第三款所说的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于:
(一)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1. 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 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 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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