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纳税无忧网首页 >> 税收法律>> 2010年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 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0〕20号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财政部】 【2010】 【资源税】 【税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耐火粘土和萤石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 自2010年6月1日起,将耐火粘土中的高铝粘土(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和焦宝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将其他耐火粘土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6元;将萤石(也称氟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 请依照执行。
相关文件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10年05月23日
声明:本网站所有文件来源于各公开网站,内容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纳税无忧工作室】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