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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3号 二0一0年一月五日

【财政部】
【2010】
【企业所得税】
【汶川地震灾区】

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宁夏、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宁夏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汶川地震灾区是指《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所规定的极重灾区10个县(市)、重灾区41个县(市、区)和一般灾区186个县(市、区)。
  请遵照执行。

  抄送:财政部驻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宁夏、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相关文件

财税[2008]104号 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0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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