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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8号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0】
【个人所得税】
【限售股转让所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为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管操作规定
  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管办法。
  (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1.证券机构的预扣预缴申报
  纳税人转让股改限售股的,证券机构按照该股票股改复牌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纳税人转让新股限售股的,证券机构按照该股票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并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预扣个人所得税。
  证券机构应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并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见附件1)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应按每个纳税人区分不同股票分别填写;同一支股票的转让所得,按当月取得的累计发生额填写。
  2.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清算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办理清算申报事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期限届满后税务机关不再办理。
  纳税人办理清算时,应按照收入与成本相匹配的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即,限售股转让收入必须按照实际转让收入计算,限售股原值按照实际成本计算;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纳税人办理清算时,按照当月取得的全部转让所得,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见附件2),并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附送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缴纳税款凭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应包括:限售股每笔成交日期、成交时间、成交价格、成交数量、成交金额、佣金、印花税、过户费、其他费等信息。
  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的,代理人在申报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并附送纳税人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资料审核确认后,按照上述原则重新计算应纳税额,并办理退(补)税手续。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低于预扣预缴的部分,税务机关应予以退还;高于预扣预缴的部分,纳税人应补缴税款。
  (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证券机构按照限售股的实际转让收入,减去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转让时发生的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算并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
  证券机构应将每月所扣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各项准备工作
  (一)尽快完成申报表的印制及发放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抓紧印制、发放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各类申报表。与此同时,可将各类申报表的电子版先行挂在本地税务网站的醒目位置,方便纳税人及时下载填报。
  (二)严格审核申报资料。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审核:一是审核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各类申报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表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二是审核附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对纳税人清算时未提供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的,或者代理人未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申报授权书的,应要求其补齐后再予办理。三是审核附送的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凭证所载数额、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与申报表对应栏次所填数据是否匹配,相关凭证及资料是否与财产原值直接相关。四是审核纳税人报送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所填数据与证券机构报送的《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该纳税人的扣缴信息、缴纳税款凭证所载金额是否一致。
  (三)尽快完善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涉及的相关应用软件。各地可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多样化电子申报,满足纳税人的申报需求,加强税务机关后续工作的电子化管理。
  (四)建立完整、准确的台账。要按纳税人建立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限售股个人持有者的基本信息(包含姓名、有效身份证照号码、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有效联系电话、开户证券机构名称及地址)、证券账户号、限售股股票名称及代码、限售股持有股数、解禁时间、转让时间、转让股数、转让价格、转让金额、对应股票原值、合理税费等。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发应用软件,建立电子台账。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征管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对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这项工作做为调节收入分配、加强税收征管和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扎实有序地推进。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对政策的理解和学习、宣传和辅导,及早制订工作计划,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
  (二)广泛宣传、重点辅导,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对个人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复杂。各级税务机关要在配合总局宣传和加强内部学习培训的基础上,切实做好本地的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一方面,要广泛宣传政策意义、内容、征税范围等,取得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特别加强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宣传。另一方面,要优化各项纳税服务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辅导。加强对辖区内的证券公司、限售股个人股东、新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东,特别是转让限售股个人的纳税辅导,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手机短信等渠道,重点宣讲征税范围、计税方法、纳税期限、申报流程、提交资料、缴纳税款凭证取得方式、征管办法,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帮助纳税人理解政策要义,熟知办税流程,促进其自觉遵从、按期依法申报纳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建立高效的信息反馈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对限售股转让所得征税过程中逐步积累经验,完善相关征管和服务措施,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馈,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征管办法提供依据。
  (四)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财政、证监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政策的贯彻落实、宣传解释和纳税辅导工作,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帮助证券机构正确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协助证券机构尽快建立起信息交换机制,充分利用登记结算公司和证券公司传递的信息强化管理,确保对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税工作的有序开展。
  (五)明确责任、严格纪律,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涉及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和个人隐私,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保密工作。申报资料要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严格使用。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获取的个人限售股相关信息,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其他用途。对未按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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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2.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相关文件

国税函[2010]23号 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0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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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地税发〔2010〕48号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的规定,市局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证券机构预扣税款后,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内容包括:
(一)证券机构名称(全称)、扣缴义务人编码、地址、邮政编码;
(二)纳税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号;
(三)限售股每笔成交日期、成交时间、成交价格、成交数量、成交金额、佣金、印花税、过户费、其他费、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等信息。
二、证券机构预扣预缴或直接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后,由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给纳税人,纳税人可持本人身份证照到就近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对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计算减持股数、应扣税额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证券机构后,采用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申报(预缴税款入库,不采用纳税保证金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税款补缴入库或退库)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在我局电子税务信息系统、网上报税系统增加专门申报功能前,对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暂定如下:
(一)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申报
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申报期限内到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进行上门申报并解缴税款。待我局网上报税系统增加专门申报模块后,可通过该系统进行扣缴申报。
1.附送资料
证券机构报送纸质《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2.申报受理
申报征收岗征收人员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规程(2009年版)》的“上门申报管理”规定进行受理审核、录入核对。
(1)录入系统时,暂使用电子税务综合信息系统的[申报征收]-[代扣代缴申报管理]-[代扣代收税款(支付个人收入)明细申报]功能,使用“0999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征收品目,按对应项目进行录入。
(2)受理的纸质申报表以证券机构为类别,由征收科(组)统一、妥善保存,自申报当月1日起满4个月后再予归档,方便受理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时进行核对。
(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
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到证券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提出清算申请,办理清算申报事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清算事宜的,期限届满后税务机关不再办理。
1.完税凭证开具
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之前,应持本人身份证照,在申报征收岗申请开具限售股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完税凭证。
受理人员通过电子税务综合信息系统的[申报征收]-[换票管理]-[代扣代缴个税换票]进行操作。
2.附送资料
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应附送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照原件、复印件(验原件后存复印件);
(2)填报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1式两份;
(3)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
(4)限售股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5)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
(6)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的,须提供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复印件(验原件后存复印件),以及纳税人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
3.受理审核
申报征收岗征收人员受理申报资料,并重点审核:
(1)附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2)申报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表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3)申报表所填数据与证券机构报送的《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该纳税人的扣缴信息、缴纳税款凭证所载金额是否一致。
(4)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凭证所载数额、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与申报表对应栏次所填数据是否匹配,相关凭证及资料是否与财产原值直接相关。
4.录入核对
申报征收岗征收人员录入核对申报表并打印申报回执。
(1)录入系统时,暂使用电子税务综合信息系统的[申报征收]-[个人所得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功能,使用“财产转让所得”征收品目,按对应项目进行录入,证券机构实际扣缴税额录入“已扣缴税款”项目。
(2)对申报表“应退(补)税款”结果大于零的,即时征收税款并开具完税凭证,相关资料归档。
(3)对申报表“应退(补)税款”结果小于零的,征收人员保存1份申报表后,将其他附送资料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其填报《退税申请表》(SB032),相关资料可作为税款退库申请的附送资料。
(三)纳税人申报清算的税款退还
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应退税款的,在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申办税款退库手续。
1.附送资料:
(1)《退税申请表》(SB032);
(2)纳税人进行清算申报时,按本通知要求附送的资料。
2.综合服务岗人员审核资料齐备的,受理退税申请。录入系统时,申办事项选用“汇算清缴退税”,提退类型选用“03汇算清缴、结算清缴退税”, 提退类型细项选用“302结算清缴退税”。
3.税款退库的工作程序和时限为:资料审核、受理移送、控管科(组)3日内审核确认、基层局局领导3日内审批、计财科核对无误2日内填开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库。全部工作流程争取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对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在我局电子税务信息系统、网上报税系统增加专门申报功能前,证券机构可上门申报并解缴税款。
五、各区局(税务所)应当加强税法宣传、咨询、辅导和信息保密工作,优化纳税服务,并结合征管实际情况切实提高完税凭证开具、申报表审核录入和清算退(补)税工作效率。控管科(组)应当按纳税人建立完整、准确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台账,加强后续工作的管理。
六、证券机构、纳税人可到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索取纳税申报表,也可通过登录我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下载。下载方式:点击“下载专区”-“纳税申报表类”-“个人所得税”,选定并下载纳税申报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10〕13号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一、证券机构缴纳预扣税款时,需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在相关软件没有开发应用之前,纸质和电子版报表应一并报送。
二、转让限售股的个人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清算时,应由专人负责按规定对纳税人及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妥相关退库手续,按照一人一档及时归档。
三、在相关软件没有开发完成之前,各单位应建立《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台账》(格式附后),详细记录限售股持有人信息、交易和征税退税情况。
四、几点要求。
1、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国家为了更好的发挥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和稳定,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采取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2、请各单位每月16日前,将《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台账》网传市局二处。
3、各单位要做好证券公司的政策宣传和征管辅导,为证券公司解决税款征收中遇到的涉税问题,协助证券公司使限售股持有人在我市完成交易,增加税收收入。同时,要做好相关保密工作,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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