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地税发〔2010〕48号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的规定,市局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证券机构预扣税款后,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内容包括:
(一)证券机构名称(全称)、扣缴义务人编码、地址、邮政编码;
(二)纳税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号;
(三)限售股每笔成交日期、成交时间、成交价格、成交数量、成交金额、佣金、印花税、过户费、其他费、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等信息。
二、证券机构预扣预缴或直接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后,由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给纳税人,纳税人可持本人身份证照到就近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对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计算减持股数、应扣税额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证券机构后,采用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申报(预缴税款入库,不采用纳税保证金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税款补缴入库或退库)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在我局电子税务信息系统、网上报税系统增加专门申报功能前,对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暂定如下:
(一)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申报
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申报期限内到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进行上门申报并解缴税款。待我局网上报税系统增加专门申报模块后,可通过该系统进行扣缴申报。
1.附送资料
证券机构报送纸质《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2.申报受理
申报征收岗征收人员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规程(2009年版)》的“上门申报管理”规定进行受理审核、录入核对。
(1)录入系统时,暂使用电子税务综合信息系统的[申报征收]-[代扣代缴申报管理]-[代扣代收税款(支付个人收入)明细申报]功能,使用“0999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征收品目,按对应项目进行录入。
(2)受理的纸质申报表以证券机构为类别,由征收科(组)统一、妥善保存,自申报当月1日起满4个月后再予归档,方便受理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时进行核对。
(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
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到证券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提出清算申请,办理清算申报事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清算事宜的,期限届满后税务机关不再办理。
1.完税凭证开具
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之前,应持本人身份证照,在申报征收岗申请开具限售股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完税凭证。
受理人员通过电子税务综合信息系统的[申报征收]-[换票管理]-[代扣代缴个税换票]进行操作。
2.附送资料
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应附送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照原件、复印件(验原件后存复印件);
(2)填报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1式两份;
(3)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
(4)限售股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5)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
(6)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的,须提供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复印件(验原件后存复印件),以及纳税人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
3.受理审核
申报征收岗征收人员受理申报资料,并重点审核:
(1)附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2)申报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表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3)申报表所填数据与证券机构报送的《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该纳税人的扣缴信息、缴纳税款凭证所载金额是否一致。
(4)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凭证所载数额、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与申报表对应栏次所填数据是否匹配,相关凭证及资料是否与财产原值直接相关。
4.录入核对
申报征收岗征收人员录入核对申报表并打印申报回执。
(1)录入系统时,暂使用电子税务综合信息系统的[申报征收]-[个人所得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功能,使用“财产转让所得”征收品目,按对应项目进行录入,证券机构实际扣缴税额录入“已扣缴税款”项目。
(2)对申报表“应退(补)税款”结果大于零的,即时征收税款并开具完税凭证,相关资料归档。
(3)对申报表“应退(补)税款”结果小于零的,征收人员保存1份申报表后,将其他附送资料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其填报《退税申请表》(SB032),相关资料可作为税款退库申请的附送资料。
(三)纳税人申报清算的税款退还
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应退税款的,在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申办税款退库手续。
1.附送资料:
(1)《退税申请表》(SB032);
(2)纳税人进行清算申报时,按本通知要求附送的资料。
2.综合服务岗人员审核资料齐备的,受理退税申请。录入系统时,申办事项选用“汇算清缴退税”,提退类型选用“03汇算清缴、结算清缴退税”,
提退类型细项选用“302结算清缴退税”。
3.税款退库的工作程序和时限为:资料审核、受理移送、控管科(组)3日内审核确认、基层局局领导3日内审批、计财科核对无误2日内填开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库。全部工作流程争取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对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在我局电子税务信息系统、网上报税系统增加专门申报功能前,证券机构可上门申报并解缴税款。
五、各区局(税务所)应当加强税法宣传、咨询、辅导和信息保密工作,优化纳税服务,并结合征管实际情况切实提高完税凭证开具、申报表审核录入和清算退(补)税工作效率。控管科(组)应当按纳税人建立完整、准确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台账,加强后续工作的管理。
六、证券机构、纳税人可到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索取纳税申报表,也可通过登录我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下载。下载方式:点击“下载专区”-“纳税申报表类”-“个人所得税”,选定并下载纳税申报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10〕13号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一、证券机构缴纳预扣税款时,需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在相关软件没有开发应用之前,纸质和电子版报表应一并报送。
二、转让限售股的个人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清算时,应由专人负责按规定对纳税人及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妥相关退库手续,按照一人一档及时归档。
三、在相关软件没有开发完成之前,各单位应建立《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台账》(格式附后),详细记录限售股持有人信息、交易和征税退税情况。
四、几点要求。
1、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国家为了更好的发挥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和稳定,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采取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2、请各单位每月16日前,将《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台账》网传市局二处。
3、各单位要做好证券公司的政策宣传和征管辅导,为证券公司解决税款征收中遇到的涉税问题,协助证券公司使限售股持有人在我市完成交易,增加税收收入。同时,要做好相关保密工作,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