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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144号 二○一○年四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0】
【增值税】
【税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的请示》(川国税发[201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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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0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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