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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号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0】
【企业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七、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八、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9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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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建筑服务在外地设立的项目部预缴的0.2%的企业所得税,在年报报表中是否需要体现?
答:建筑企业在外地设立的项目部按照0.2%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需要总机构在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具体为:2018年6月份之前,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第16行“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2018年7月1日起,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第14行“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年度申报时无需填报。
【河南国税 2018年5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山东省内建筑企业跨青岛市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山东省内建筑企业,在青岛市设立的项目部(包括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及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2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统一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改进营商环境,积极支持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山东省内建筑企业跨青岛市的项目部。
三、主要内容
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山东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经营建筑企业,在我市设立的项目部(包括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及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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